3.2 通用要求


3.2.1 因功能变化提高了建筑防火分类等级的既有高层民用建筑应进行建筑整体改造。
3.2.2 建筑功能未发生改变的建筑整体改造下列内容可适用原有标准:
    1 既有建筑与其他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救援场地;
    2 既有建筑的疏散楼梯形式、疏散楼梯和疏散走道 宽度、消防电梯 停靠楼层
    3 建筑防烟系统;
    4 消防水池、水泵房位置。
3.2.3 建筑功能发生改变的建筑整体改造、利用工业建筑改造为公共建筑应执行现行标准。
3.2.4 建筑局部改造与非改造部分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不得影响非改造部分的消防安全性能。
3.2.5 功能未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改造区域的建筑平面布置、防火分区、疏散距离、所用材料 耐火极限应执行现行标准,其他改造内容可适用原有标准。
3.2.6 功能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改造区域下列内容见本指南的相关章节,其他内容执行现行标准:
    1 固定窗;
    2 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房、消防水箱;
    3 防烟系统、排烟系统;
    4 消防联动控制、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
3.2.7 建筑内部装修应执行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其 他内容可适用原有标准;既有建筑改造面积不超过500m²,且未改变原有建筑使用性质时,可按照建筑内部装修设计。
3.2.8 既有建筑为消防性能化论证通过的项目,改造时应补充消防性能化分析报告,并组织专家论证,经专家论证通过的结论可作为消防设计、审查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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